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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振江与李洪军、蔡治秋、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江,李洪军,蔡治秋,李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30-1号原告李振江。被告李洪军。被告蔡治秋。被告李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江诉被告李洪军、蔡治秋、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住房公积金3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邢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