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薛亮与修雪勇、于年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修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薛亮。被告:修雪勇。被告:于年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亮与被告修雪勇、于年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撤回对被告修雪勇、于年君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薛永奎审判员 王界国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