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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蒋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809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建林,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车声夔,广西桂林市昇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林、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声夔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以另行收集证据需要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诗淇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