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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周会超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磁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会超,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4月24日到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5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会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19时左右,被告人周会超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码车,沿磁县索井至岗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岗西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王维驾驶的冀D×××××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维及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周艳强两人受伤,后周艳强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3月21日死亡,冀D×××××二轮摩托车损坏,周会超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周艳强尸体检验,分析认为周艳强系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会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周会超进行处罚。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认为,鉴于被告人周会超有投案自首行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刑罚适用上倾向适用缓刑。被告人周���超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19时左右,被告人周会超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沿磁县索井至岗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岗西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王维驾驶的冀D×××××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维及该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周艳强两人受伤,冀D×××××二轮摩托车损坏,被告人周会超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21日,周艳强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会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艳强承担本人的次要责任。同时查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亲属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赔偿受害人王维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受害人周艳超亲属135000元和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一部。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方表示对周会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王维陈述,2011年3月17日案发时,他骑着摩托车(牌照是冀D×××××)带着表哥周艳强,当时都没有戴头盔,在行驶到段岗西村南路段时,见前面过来一个三码车,也不知道有没有给三码车撞,后来就跌倒了,啥也不知道了。2、证人闫某某证实,2011年3月17日晚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周某丙二儿子(指周会超)开着的三码车车上坐着,在岗西村南听见一声响声后,三码车停了一停就走了,他看见路东躺着一个人,还有一辆二轮摩托车。3、证人周某丙证实,2011年3月17日晚19时许,他与其他4人坐着周某丙二儿子开着的三码车从和村往回走,由南向北行驶,在岗西村南见对面过来一辆二轮摩托车,骑的飞快,三码车的司机就向右打方向,二轮摩托车好像撞到了车的左侧位置,三码车就将停了停就开着走了。当时见二轮摩托车上有两个人。4、证人周某丙证实,2011年3月17日晚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周某丙二儿子周会超开着的三码车车上坐着,在岗西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听见响声后,他听周某丙说和二轮摩托车撞了,然后他们在三码车后斗的人都说停车吧,司机就开车走了。5、证人周某丙证实,2011年3月17日他在峰峰四矿搞建筑,到了晚上7点钟才干完活,就骑摩托车回家,周会超开着他的三码车带着一起干活的人回家。在出事故这天后的一个星期,周会超给他说“他开着车往回走就与一辆摩托车撞了”。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1年3月17日19时多一点,他接到条船电话,说周艳强出事故了,让赶紧往峰峰(矿务局)总院走,到了医院才知道在索井至岗西路段出事故的是他内弟周艳强,后来在3月19日向事故科报案。7、证人邢某某���实,在2011年4月上旬,有一个大约18、9岁左右的男青年在他的维修门市来修车,是一辆蓝色没有驾驶室没有牌照的三码车,他为该车前脸左侧钣金了一下,喷了蓝色的漆。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照片。交通事故车、物评损鉴定书。9、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0、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载明,周艳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以及死亡证明予以印证。1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周会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艳强承担本人的次要责任。12、申请书载明,王维自愿放弃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1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书(补充)、赔偿凭证、收条载明,赔偿受害人王维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受害人周艳超亲属135000元和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一部。14、被告人周会超对上述事实的相关供述及对案��现场的指认。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会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一人受伤,一人受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周会超案发后投案,但是在公安交警事故部门经侦查已确定其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是经依法传讯其到的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不应认定是自首,但根据被告人的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对其酌情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在案件审理前能够积极赔偿二受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受害方对其有从轻处罚的愿望,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无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会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军审 判 员  姚明明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尚海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