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8日生,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杜 春人民陪审员 姚为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