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徐明诉赵生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