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符国海与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国海,张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符国海。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本案在审理原告符国海与被告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符国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1元,由原告符国海减半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顾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