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清寿与张其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寿,张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寿,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县六郎镇周下行政村杨屋自然村48-1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040882XX。被执行人:张其兵,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船舶经营,芜湖县湾沚镇荆江西路城中城A幢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76101743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其兵银行存款23万元整,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茂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