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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与被告宋梅、宋正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宋梅,宋正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98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毕世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梅,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XXXXXX4347。被告:宋正家,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XXXXXX5311。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与被告宋梅、宋正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宋正家已经履行了偿还借款本金、期限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64元,由被告宋梅负担,被告宋正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款项被告宋正家已于2013年5月29日支付给原告。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魏忠照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