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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84号。法定代表人白云,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唐山市天石绿色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