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义虎与陈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虎,陈长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姜义虎,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白鹤镇林庄村1组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兵来,居民。被告:陈长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义虎与被告陈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义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其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