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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义虎与陈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虎,陈长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姜义虎,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白鹤镇林庄村1组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兵来,居民。被告:陈长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义虎与被告陈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义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其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