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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林法弟、林康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林某甲。指定监护人林某乙,系申请人的哥哥。委托代理人许国荣、赵爱宝,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某丙。申请人林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林某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申请人林某甲之子林某丙于2010年7月13日与同伴郑某等人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上埠村水闸与飞云江交叉口处玩水,后被申请人不慎落水被江水冲走,经警方大力搜救未果。经公安机关证明被申请人被江水冲入飞云江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法院宣告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林某丙,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瑞安市人,与申请人林某甲系父子关系,2010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申请人与同伴郑某等人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上埠村水闸与飞云江交叉口处玩水,后被申请人不慎落水被江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寻找林某丙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某丙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瑞安市公安局飞云江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110出警单、110反馈单、申请人林某甲的陈述、《人民日报》刊登的寻找被申请人林某丙的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某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三年之久,在公告期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某丙死亡。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人林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