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云,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叶少云。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莉,经理。被告张莉。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少云诉被告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崃庆公司)、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张莉(并以崃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敏、宋文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少云诉称,2012年底,被告委托原告办理邛崃市临邛镇西郊下段21号物权变更事宜,原、被告签订了相关的《居间合同》、《委托服务合同》。在办理邛崃市临邛镇西郊下段21号,宗地编号为1-1-7和1-1-8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中,因被告需要大量资金缴纳税金、清理债务等,原告提出向被告借款。原告分别在:2012年12月18日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用于处理南充债务事宜);2012年12月27日向被告出借30000元(被告用于支付欠邛崃市林业局租金);2013年1月5日向被告出借186048.77元(被告用于缴纳税金);2013年1月7日向被告出借7000元(被告用于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上述四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张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二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23048.77元。二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具体金额在原告出示证据后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叶少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据欠款人:张莉2012.12.18。2、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叶少云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用于支付欠林业局租金,以林业局收据为凭。据借: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张莉2012年12月27日。3、时间为2013年1月5日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集-83产权过户及土地证:1-1-7和1-1-8土地证过户需交缴税金:壹拾捌万陆仟零肆拾捌元柒角柒分。因公司无资金支付特向叶少云借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零肆拾捌元柒角柒分。(186048.77)此据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2013.1.5担保人:张莉。三张《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申报时间均为2013年1月5日,申报金额分别为106623.72元、39375.50元、40049.55元,合计金额为186048.77元,三张申报表均有四川省邛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印章。4、时间为2013年1月7日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叶少云现金交付:邛崃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柒仟元整7000此据经办人:张莉2013.1.7该借条中张莉落款处盖有崃庆公司印章。二被告当庭认可证据1、2、4的真实性,但认为证据3所涉186048.77元,原告未支付现金给被告,土地过户是原告办理的,申报表上均签有的“张莉”三字不是被告张莉本人所签,原告对此的说明是:税费是原告代交,税票给被告张莉看过,被告同意原告代交。对于二被告认可的证据1、2、4,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借条上的内容与申报表上数额相互印证,对于原告的说明,二被告也未予以否认,故本院予以认证。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18日,被告张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100000元;2012年12月27日,被告崃庆公司向原告叶少云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支付欠林业局租金,被告张莉为担保人;2013年1月5日,被告崃庆公司为办理房产证集-83产权过户及1-1-7和1-1-8土地证过户需交缴税金,向原告借款186048.77元,被告张莉为担保人;2013年1月7日,被告崃庆公司为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向原告借款7000元,张莉为经办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323048.77元并出具欠条、借条,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可以要求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中被告崃庆公司向原告借款为216048.77元(186048.77元+30000元),被告张莉为担保人,该216048.77元应由二被告连带清偿。被告张莉的个人借款为107000元(100000+7000元),由被告张莉清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崃庆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少云借款216048.77元,被告张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少云借款、欠款10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二被告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罗熙谦人民陪审员 陈柏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