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樟良与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樟良,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吴樟良。委托代理人吴罕超、傅辰浩。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民飞。原告吴樟良诉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丽娜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