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家因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家,峰峰矿区义井镇卫生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家,男,1947年9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峰峰矿区义井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家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三���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