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芷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高坤诉杨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坤,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高坤,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柳,男,1987年1月4日出生。申请人高坤与被申请人杨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柳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坤以情况紧急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柳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保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柳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高坤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杨文军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