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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宗迅与薄雪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迅,薄雪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74号原告刘宗迅,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薄雪雷,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迅与被告薄雪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宗迅撤回对被告薄雪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宗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