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宗迅与薄雪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迅,薄雪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74号原告刘宗迅,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薄雪雷,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迅与被告薄雪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宗迅撤回对被告薄雪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宗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