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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与温军、齐有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温军,齐有云,齐观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82-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负责人崔海啸,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温军,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齐有云,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观仲,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582-1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已全部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军、齐有云、齐观仲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