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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玲娣与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娣,周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张玲娣。被告:周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娣诉被告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张玲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