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玲娣与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娣,周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张玲娣。被告:周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娣诉被告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张玲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