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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尹越诉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越,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越。委托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璞,系夫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宏,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姬光磊,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云强,该中心职工。上诉人尹越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刘增凯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