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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周福与党杨锁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周福,党杨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08号申请人冯周福。被执行人党杨锁。申请人冯周福与被执行人党杨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杨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按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第一项所承担的全部案款;该案第二项的法律义务履行,应另行立案执行。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