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华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奋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长沙市华烨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超,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爱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平,董事长。原告长沙市华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广告公司)与被告湖南爱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奋酒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伍丹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正军、魏建莲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烨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奋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烨广告公司诉称:2012年5月21日,华烨广告公司与爱奋酒业公司订立了《发布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爱奋酒业公司委托华烨广告公司在368路等20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广告,并约定了价格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华烨广告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定,爱奋酒业公司应于2012年5月30日支付广告费234000元,于2012年8月27日付清全部广告费,但其至今未尚未完全支付该费用。遂起诉,请求判令爱奋酒业公司向华烨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78000元,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爱奋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华烨广告公司与爱奋酒业公司订立《发布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爱奋酒业公司委托华烨广告公司代理368路等20台公交车的广告发布事宜,并对价款、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2月5日,双方订立《对账函》一份,对该次合作进行了结算,其中确认:爱奋酒业公司尚欠华烨广告公司广告费178000元,其中124000元应于2012年5月27日前支付,54000元应于2012年8月27日前支付;另外,爱奋酒业公司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十的标准向华烨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2013年2月5日,违约金为39958元。上述事实,有《发布合同》一份、《对账函》二份、公交广告发布照片一套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华烨广告公司与爱奋酒业公司订立的《发布合同》及《对账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恪守。华烨广告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爱奋酒业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广告费,故本院对华烨广告公司请求爱奋酒业公司支付广告费17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对账函》有明确的约定,且爱奋酒业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华烨广告公司请求爱奋酒业公司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爱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华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78000元;二、被告湖南爱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华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958元(暂计至2013年2月4日之后,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797元,由被告湖南爱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陈正军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