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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一名、袁小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一名,袁小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高第街1号莞城区政府大楼*楼*楼*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志,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名,女,汉族,1985年10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立,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连斌、杨军,均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田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一名、袁小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0270号0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首选为仲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依法仲裁。综上,田禾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被上诉人王一名、袁小立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已明确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田禾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另行约定了争议时应当首先提交仲裁,因此,本院对田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案涉不动产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田禾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