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58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邦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亮,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秋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证丢失,于××××年××月××日又补办结婚证。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冷漠,被告生性多疑,经常借故殴打原告,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月诉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3月7日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每人抚养1个,互不负担抚养费。杨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是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是濉溪县百善镇计生办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据4是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曾于2013年1月诉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3年3月7日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李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2个孩子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4均无异议。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独任审判员认为,原告所举4份证据,被告均无异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均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2年秋,杨某与李某甲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经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丢失,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丙。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因故曾于2013年1月诉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3年3月7日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10月再次涉诉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处理孩子抚养事宜。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本院2013年3月7日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但双方不符合法定的应予离婚的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邦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维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