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承勇与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承勇,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郝承勇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买的房屋的备案手续,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大蔚观澜国际小区4幢110、111、210、211、212、213、214、215、216、217、301、302、303、304、305、306、307、308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郝承勇所有。以上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郝承勇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郝承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