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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行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李文辉、涂徐勇昌诉叶细友、福州祉皓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辉,涂徐勇昌,叶细友,福州祉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行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涂徐勇昌,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黄静,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细友,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福州祉皓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文辉、涂徐勇昌与被执行人叶细友、福州祉皓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17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已归还27223.5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曾 沁执行员 :郑永祥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 周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