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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村民委员会与隋殿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村民委员会,隋殿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390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法定代表人:陈汝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兆光,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殿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隋殿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