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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凯与佛山市禅城区东建同济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丘国栋,区杜良,谭球珠,陈竟纯,陈羡雯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佛山市禅城区东建同济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丘国栋,区杜良,谭球珠,陈竞纯,陈羡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身份证号码:×××2111。委托代理人文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建同济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代码:59402551-1。被告丘国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913。被告区杜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219。被告谭球珠,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2X。被告陈竞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524。被告陈羡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752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建同济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丘国栋、区杜良、谭球珠、陈竞纯、陈羡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幼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