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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新花与周永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花,周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花,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周永恒,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刘新花与周永恒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扣划被执行人周永恒在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寒冻分社账户(账号:XXXXXXX)上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