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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畅秀珍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被执行人黑某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