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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建栋、汪黎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建栋,汪黎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涛。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汪建栋。被告:汪黎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建栋、汪黎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汪建栋、汪黎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5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