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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洪立与潘国明、尹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立,潘国明,尹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孟洪立。被告潘国明。被告尹凤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洪立与被告潘国明、尹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洪立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270元,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