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洪立与潘国明、尹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立,潘国明,尹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孟洪立。被告潘国明。被告尹凤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洪立与被告潘国明、尹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洪立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270元,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