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载与梁卫林、梁卫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载,梁卫林,梁卫星,梁卫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梁载,农民。被告:梁卫林,农民。被告:梁卫星,农民。被告:梁卫耕(曾用名梁卫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载诉被告梁卫林、梁卫星、梁卫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梁载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