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危XX与何Y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XX,何Y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危XX,女。被告何YY,男。危XX与何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何YY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危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5月婚生一子,取名何ZZ。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12年初双方到广东打工,其后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作��,对原告及孩子不予关心,原告打工的微薄收入,除供二人生活及抚养孩子外,还要给被告还帐。另被告还经常辱骂及殴打原告,无奈原告只有偷跑回汉中。早在外打工时,原、被告就协商过离婚之事,但其后被告突然变卦。故现起诉要求离婚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被告何YY辩称,双方2010年以前即已认识,后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2011年5月婚生一子,取名何ZZ。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相处比较融洽,2012年初双方到广州打工,被告将自己收入全部交由原告掌管,为增加家庭收入,被告购买三轮车在上班之余从事运输,起初原告尚对其倍加关爱,其后便开始冷淡,而且原告与他人越轨行事,被告多次相劝,但原告却毫不收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告才动手打过原告一次,但并非经常殴打她。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当庭提交以下证据:①结婚证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双方婚姻关系及原告身份情况;②村卫生所统一处方笺一份,证实原告受伤治疗情况。③南郑县濂水镇里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2012年回娘家,原、被告婚生子何ZZ一直由原告之母照顾。④汉中市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一份,证实原告患病情况。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①、④两份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当庭予以认定、采信。对原告提交的③证据中所述原、被告婚生子何建豪长期至今由原告之母照顾抚养的事实予以认定、采信。对原告提交的②证据,因该处方中既无具体治疗地点,亦无单位机构盖章,本院不予认定。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其后二人即共同生活,2010年9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5月婚生一子,取名何ZZ。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携一子何AA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自婚生子出生后不久即共同在外务工直至2013年6月,起初双方相处尚可,其后因被告经常晚归,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自2013年6月二人开始分居。2013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被告与前妻所生儿子何AA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原、被告双方婚生子何ZZ一直由原告之母照顾抚养至今。双方婚后无债权,被告在外务工期间购置现有摩托车一辆。原告现有部分陪嫁物品在被告家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经共同生活后而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一度相处尚可并育有一子,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在务工期间虽发生纠纷,但系因家庭琐事所致,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二人日后能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亦未能提交扎实之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危XX与何YY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危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 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