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二初字第167号欧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家友,辰溪县桥头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欧家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贵,男,汉族。被告辰溪县桥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兵,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家友与被告辰溪县桥头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家友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家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家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家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梅永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