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德峰、陈水英与颜剑、江西省天峰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峰,陈水英,颜剑,江西省天峰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王德峰,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水英,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颜剑,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西省天峰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弋阳县圭峰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彭立朋,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峰、陈水英诉被告颜剑、江西省天峰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王德峰、陈水英于2013年10月28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德峰、陈水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德峰、陈水英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