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耿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红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