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运东与李运仲土地承包经营 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东,李运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李运东,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仲,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东诉被告李运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东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运东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