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鄞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胡余来与上海进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来,上海进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443号原告:胡余来。委托代理人:陈宜。被告:上海进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成俊。被告:上海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何生。委托代理人:孙华见。委托代理人:张献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来与被告上海进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余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余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诉讼费5020元,由原告胡余来负担。审 判 长  戎 绒人民陪审员  吴云飞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