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马朋志、左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朋志,左娟,侯学军,赵景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和平东路619号美新建材巿场39-42号。法定代表人李钟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民,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朋志,1980年10月25曰出生。被告左娟。被告侯学军,1968年12月10曰出生。被告赵景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朋志、被告左娟、被告侯学军、被告赵景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李 璟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