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仲策海与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策海,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仲策海。被告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如城镇花市北路20号(如皋科技创业园113室)。法定代表人王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晶,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水瑞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策海与被告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仲策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策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策海撤回对被告南通绘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仲策海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钱秀松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宗爱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