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杨剑光,系该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闵菊花,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增牛,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被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对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