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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杨剑光,系该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闵菊花,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增牛,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被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对党增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