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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熊姣姣与胡先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姣姣,胡先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熊姣姣,农民。被告:胡先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姣姣与被告胡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