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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9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2013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魏××在台州市××区××街道江口新街路边临时摊位上贩卖盗版光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销售的盗版光盘共计750张。该查扣的750张某某均属于非法出版物。另查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七百五十张,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