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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汤豹与刘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豹,刘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0813号原告汤豹。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江。原告汤豹诉被告刘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 捷代理审判员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