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峰与被告窦新洁、胡婷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窦某某;胡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建国,男。被告窦某某,女。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窦某某、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张某某已交纳,应退费587.50元,下余587.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