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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农村商业银行秦集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农村商业银行秦集支行,何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229-3号申请人:蚌埠市农村商业银行秦集支行。负责人:赵锦太,该支行经理。被执行人:何树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禹民二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何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树春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