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正芳与元发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芳,元发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55号申请人朱正芳。被执行人元发孝。申请人朱正芳与被执行人元发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正芳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正芳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待判决书两项内容生效后,一并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朱正芳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占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