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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3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宗成与延庆县永宁镇新华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成,延庆县永宁镇新华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3925号原告张宗成,男,1937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桂荣(原告之妻),1944年6月7日出生。被告延庆县永宁镇新华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永宁镇新华营村。法定代表人时芝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会中,男,1970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廷俊,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成诉被告延庆县永宁镇新华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宗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慧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