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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峰,陆宁生,胡侠,王元芳,周晓毅,乔卫军,胡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丰学飞。委托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颖文,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周晓毅。被告陈峰,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陆宁生,男,汉族,1945年3月24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胡侠,女,汉族,1980年1月24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王元芳,女,汉族,1952年2月13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周��毅,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乔卫军,男,汉族,1968年12月20号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皮坊街***号。被告胡斌,男,汉族,1953年3月6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峰、陆宁生、胡侠、王元芳、周晓毅、乔卫军、胡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海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7,797元的财产;查封、冻结陈峰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陆宁生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胡侠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王元芳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周晓毅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乔卫军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斌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并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保全数额30%的现金人民币272,339.1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7,797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被告陈峰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三、查封、冻结被告陆宁生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四、查封、冻结被告胡侠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五、查封、冻结被告王元芳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六、查封、冻结被告周晓毅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七、查封、冻结被告乔卫军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八、查封、冻结被告胡斌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思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